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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谢凯晶与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凯晶,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谢凯晶,女。被告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建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谢凯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谢凯晶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