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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雪珍��钱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珍,钱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80号原告李雪珍,女,195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钱宝林,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李雪珍与被告钱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2015年7月27日被告到庭应诉。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雪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