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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行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社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定行审字第126号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舟山市。法定代表人虞国平,局长。被申请人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金小国。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土资定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舟土资定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并送达,至同年7月24日申请,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舟土资定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宏涛代理审判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