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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长识与义正阳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识,义正阳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刘长识。被告义正阳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识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