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镰与王贵、谢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镰恕,王贵,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李镰恕(又名李连树),男,1939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贵,男,1957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谢飞,男,1957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镰恕(又名李连树)申请被执行王贵、谢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