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商)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余与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艾仲国,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商)初字第6844号原告张余(曾用名张红久),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仲国,男,1963年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8032-4。法定代表人艾宝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与被告艾仲国、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西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余以其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友彬代理审判员  张虹雨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