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玉兰与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兰,马江成,段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孙玉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江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段莎,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与被告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