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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玉兰与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兰,马江成,段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132号原告孙玉兰,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江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段莎,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兰与被告马江成、段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