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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宝泉与谢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泉,谢孝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055号原告张宝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孝友,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宝泉与被告谢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宝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孝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泉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青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