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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莫容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受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延期缴费申请书,要求缓期9天缴纳,本院经研究同意延缓交纳10天,到期后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既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瓦尔斯·依明代审判员 古 丽 菲 亚代审判员 热  依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迪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