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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651号原告索某某,女,回族,生于1988年2月,不识字,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回族,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麦米乃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廷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