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建和与郑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和,郑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和,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郑春林,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张建和与郑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黄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002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