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穆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穆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瀍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住本市老城区。被告:穆雅丽,女,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住本区。原告王建伟诉被告穆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雅丽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伟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口头约定半月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至今分文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穆雅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建伟现金壹万贰仟元正。同时口头约定半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资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被告穆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建伟借款人民币12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穆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鸿代审 判员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 孙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