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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牟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昌邑市围子镇兴城水暖设备厂与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围子镇兴城水暖设备厂,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兴城水暖设备厂,住所地昌邑市围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寿堂,厂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办事处新牟里村。本院在执行昌邑市围子镇兴城水暖设备厂与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宁海办事处新牟里村房产一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