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田松、纪福伟与纪福伟、孙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纪福伟,孙学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田松。被告:纪福伟。被告:孙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松诉被告纪福伟、孙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纪福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小区××幢××单元××室(抵押后的余值15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纪福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小区××幢××单元××室(抵押后的余值15万元)的房产。二、在本院查封期间,被告纪福伟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产,也不得对该抵押房产后的余值再行设立抵押等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