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侯志军与被告毛英丽、毛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军,毛英丽,毛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67号原告侯志军,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英丽,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毛合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军与被告毛英丽、毛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培盛审 判 员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