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东远与王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256号原告刘东远。被告王建平。原告原告刘东远与被告王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远撤回对被告王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远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