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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东远与王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256号原告刘东远。被告王建平。原告原告刘东远与被告王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远撤回对被告王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远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