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单大燕与周文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大燕,周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815号申请执行人单大燕,无业。被申请人周文宇,无业。申请执行人单大燕与被申请人周文宇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系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台玉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虽确定申请执行人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地点、交接等方面均无明确约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女儿探视权强制执行,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单大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 俊 辉代理审判员 谢米纳代理审判员金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绍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