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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65号原告朱志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3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7999-6。负责人张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