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行立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冯大伟与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24号(2015)朝行立字第24号起诉人冯大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冯大伟的起诉状,起诉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判令:1、判令省编办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协调建设厅、规划院、自然院判决生效的30日内给冯大伟恢复事业编制。如不恢复判令三被起诉人各自按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每超过一日每家各赔偿原告219.72.00元。2、纠正程立军违规、违法占用冯大伟编制的事实,归还冯大伟编制。3、请求法院当庭质问三被起诉人何时因何原因取消了起诉人的编制,并当庭认定具体时间。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大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