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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存秀与张永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秀,张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928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秀,女,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永花,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存秀与被执行人张永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525.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