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377号原告赵×,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龙×,女,1981年2月6日出生。原告赵×(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龙×(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赵××。婚后双方生活习惯、处事理念、处世态度等等问题日益凸显。被告怪异、暴躁的性格经常使小事极度恶化。2014年5月被告跟我母亲吵架,我母亲和被告妹妹在吵架的过程中相互撕扯导致双方有不同程度的抓伤。这次事件让家庭矛盾开始升级。之后被告跟我更是变本加厉的骂、打,并把我抓伤。最严重的一次被告拿着刀在厨房乱砍,不得已我报了警。警察劝说后被告没有悔改反而怀恨在心,此后两次报警谎称我及家人打她。后被告和我父母再次吵架报警,我回家看见被告抱着孩子坐在菜刀上,我拿东西被告就抓住菜刀。我只好搬出居住。被告威胁我要来我公司找我的领导。这样的生活状态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作、生活、双方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我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18周岁;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孩子太小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原告如果认为我哪里做的不好,可以跟我沟通。我也希望能够找一个亲戚帮我们调解矛盾。之前我们生活的很好,就是原告母亲来了之后才产生矛盾。原告说我拿菜刀乱砍,去单位找他领导都不属实。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一个人辛苦带着。我需要原告的时候,原告没有给我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赵××。双方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原告称被告性格不好,双方冲突不断,已经没有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认可夫妻之间有矛盾,但希望双方能为了孩子加强沟通、做出改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相互沟通理解,妥善理智地处理,采取分居的方式殊不足取,家人也应协助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现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无挽回余地,现孩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被告亦有维持完整家庭的良好愿望,故本院认为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夫妻缘分、信任体谅,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其他家庭成员,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维系家庭的完整而努力。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世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