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王云礼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王云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张玉林,男,195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云礼,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原告张玉林与被告王云礼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此款在2014年末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因此,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此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给付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玉林人民币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