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浩与项书传、李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项书传,李忠芳,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79号原告:李浩,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路路,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书传。被告:李忠芳,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项书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诉被告项书传、李忠芳、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浩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项书传、李忠芳、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李浩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房地权包字第xx号)、于惠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牛路、于惠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项书传、李忠芳、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李浩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房地权包字第xx号)房屋;三、查封于惠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牛路446号美域花园(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四、查封于惠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袁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