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曾用名申珠海。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卿勇,被告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娄底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前两人因购房等事已有分歧裂痕。婚后,被告父母一直认为原告家庭条件不如她家,从言语和行动瞧不起原告家,两人为此发生矛盾,经常争吵,而后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两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周某甲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3、借条复印件及房屋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情况,原告借母亲曹某甲68万元的事实,以及该款用于购买东莞房产。4、借条复印件及还住房公积金凭证,拟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情况,母亲曹某甲在住房公积金贷款5万元的事实。5、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情况,曹某甲借19万元给原、被告用于偿还教师村购房装修款。6、借条复印件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情况,被告母亲曹雪华借9万元给原、被告用于购车的事实。被告申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随后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负责,尽心尽力,被告父母视原告为已出,当亲生儿子,且从经济上支持原、被告的家庭。综上,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申某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教师村购房款收据,拟证明婚前购买了××教师村的房,分期付款收据共计18万元,该房系被告的婚前财产。2、购买东莞××房产取款凭证,拟证明买东莞××的房产被告出资39万元。3、婚前周某甲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2004年周某甲借款6000元,2005年周某甲借款2万元。4、购买东莞××房产的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因为购买东莞××的房产,原告于2013年向被告父母借款11.5万元,原告2014年向被告父母借款10万元。5、购车的借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因为要购车于2013年9月向被告父母借款4万元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对于原告周某甲提交的证据,被告申某质证认为,证据1、2无异议;证据3-5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母子,有利害关系;证据6不真实,曹某乙系原告的姨妈,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于被告申某提交的证据,原告周某甲质证认为,证据1、2、3、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借条中10万元有异议,并不是其出具的借条。11.5万元的借条无异议。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如下认证:原告周某甲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5、6,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综合予以采信。被告申某提交的证据1、2、3、5,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综合予以采信。根据所采信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申某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年××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丙。婚后,两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常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生育了小孩,双方婚姻基础尚可。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原、被告注意交流方式,互谅互让,宽容相待,倾心呵护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颗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