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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6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欣,男,汉族,住襄城县库庄乡金刘村1组。委托代理人:杨土照,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某某,男,汉族,194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欢审 判 员  张玉硕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金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