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