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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89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