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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毛小平与湛成良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小平,湛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保字第00023-1号申请人毛小平,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湛成良,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毛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湛成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湛成良转移财产,给申请人毛小平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湛成良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X支路XX号X单元X-X住房以及坐落在丰都县崇兴乡场上的住房共两套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湛成良所有的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X支路XX号X单元X-X(房地产权证号:2009XXX**)以及坐落在丰都县崇兴乡场上的住房(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XXX字第XXXX**号)共两套予以查封。查封年限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湛成良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