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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4-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钮玉森,太和县原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8月2日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邹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