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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洪代明与被告蒋浩川、李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代明,蒋浩川,李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洪代明,男,汉族。被告蒋浩川,男,汉族。被告李毅辉,女,汉族。原告洪代明与被告蒋浩川、李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3日,原告洪代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代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原告洪代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