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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静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重庆巨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委托代理人:许杰,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巨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临江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5677068-4。法定代表人:汪小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静与被执行人重庆巨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船舶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巨航船舶公司未履行前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静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巨航船舶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巨航船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静对被执行人巨航船舶公司仍具有(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黄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其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海法执字第000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