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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撤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德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张德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撤字第7号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建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德科,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德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15)第28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双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慧审 判 员 商 敏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