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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与张德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张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赵传河,行长。被执行人张德霞,农民。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霞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德霞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兴华路公安小区2幢6层4单元462室房产一套。梁虎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以7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兴华路公安小区2幢6层4单元462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梁虎所有。聊城市古楼办事处兴华路公安小区2幢6层4单元462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虎时转移。二、买受人梁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