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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罗先齐,公安县甘家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孙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