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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王金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霞,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8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被执行人王金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与被执行人王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霞案件费4040元人民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王金平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