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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6号原告:骆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