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96号原告:骆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