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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初字第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与郭玉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郭玉喜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5009号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所地本市煤建路32号。法定代表人鹿德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义敏,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喜,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任宗秀,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苗健彰,江苏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诉被告郭玉喜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 蒙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人民陪审员  李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