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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纪红锋与刘德军、孙乃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纪红锋,无业。被执行人刘德军,教师。被执行人孙乃群,教师。被执行人孙华杰,教师。申请执行人纪红锋与被执行人孙红军、刘德军、孙乃群、孙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德军、孙乃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纪红锋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另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刘德军、孙乃群、孙华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兴民初字第0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