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铁中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丛福,崔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郑铁中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高奇志。被执行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丛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丛福。被执行人:崔钰,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丛福、崔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被执行人李丛福、崔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案件具备其它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赵洛杰审判员 南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金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