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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温继华与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华,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92号原告:温继华,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美云。被告:李美云,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荣辉,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彭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继华诉被告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继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继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共2430元(原告温继华已预交),由原告温继华负担。审判员  廖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