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温继华与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华,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92号原告:温继华,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美云。被告:李美云,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荣辉,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彭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继华诉被告中山市美瑞化工有限公司、李美云、陈荣辉、中山市云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继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继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以及诉讼保全费1095元,合共2430元(原告温继华已预交),由原告温继华负担。审判员 廖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