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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雪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熊雪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乐群里24号305户。被告熊雪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雪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玉璋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屈建国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崔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