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牛花润与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花润,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44-1号原告牛花润,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顾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怀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怀建,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鸿高,上海市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晨,男,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职工宿舍(特别授权)。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花润诉被告银川江海洋工贸有限公司、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李莉人民陪审员高亚莉人民陪审员王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田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