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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与徐苑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徐苑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百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苑玮。本院在审理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苑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