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60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7月3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奇,鞍山市铁东区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委托代理人:丁素艳,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销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