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树琼与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琼,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鲜奇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336787.22元至旺苍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