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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审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与骆兴中等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仁县国土资源局,骆兴中,侯连华,侯玉明,何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审字第90号申请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谭益华,男,安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男,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华栋,男,安仁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骆兴中,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被申请人侯连华,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侯玉明,男,1971年05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申请人何子秋,男,1964年09月01日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申请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01月11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0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樊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