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林燕、谭乐忠与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燕,谭乐忠,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燕。申请执行人谭乐忠。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绪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林燕、谭乐忠与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燕、谭乐忠申请执行的标的2866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林燕、谭乐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