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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96号原告:项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