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坤与被告托合达尔#U2022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坤,托合达尔·阿布利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李学坤,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告: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男,哈萨克族,1961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坤与被告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学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11.50元,减半收取456.00元,由原告李学坤负担。审判员 曼司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巴提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