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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认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某离婚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认字第48号申请人程某,女,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可台湾地区南投地方法院2014年度婚字第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于2014年9月30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地区南投地方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5号民事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台湾地区南投地方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年度婚字第5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审判长李宁代理审判员谢芬代理审判员吕德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许加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