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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杜某甲。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杜某甲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被告杜某甲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二)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于20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杜某乙。被告杜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甲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杜某乙。被告杜某甲的父亲证明其子杜某甲于2013年5月16日,被告杜某甲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二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本院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相关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甲离婚,本院调查被告杜某甲的父亲,被告杜某甲自2013年5月16日离家,与原告周某某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周某某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因被告杜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作为该婚生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婚生子应由原告周某某抚育。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杜某乙与原告周某某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仁  华审 判 员 高  兴  利人民陪审员 吴  敬  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齐艳敏(代) 更多数据: